Working Group III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议题:共建具有常设性与一致性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工作语文: 中文

代表制: 双代表制

议事规则: 北京议事规则(动议导向型)

委员会及议题介绍: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投资法领域以惊人的速度扩张。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以及以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共同构成了一个高度制度化却又日益碎片化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资本得以跨越国界寻求保护,各国公共政策同时也受到这一严格裁判结构的监管。

2019年底,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陷入停摆,标志着战后最具司法化特征的多边贸易裁判体系在政治阻力面前失去运转能力;在投资领域,以仲裁为中心构建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同样深陷合法性与可持续性危机。如今,ISDS裁决结果不一致、仲裁员制度不完善、程序成本高昂等系统性弊端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缔约国对既有机制对公共秩序与监管自主权的影响感到不满,转而质疑这一机制在全球投资治理领域的实际功用。

2022年,ICSID 完成仲裁规则修订,引入更高透明度要求,并提高程序效率。然而,围绕“仲裁是否应继续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唯一核心模式”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未平息。这一现实促使国际社会重新思考:在资本高度全球化而政治信任持续下滑的背景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需要从临时性、个案导向的仲裁模式,迈向更加稳定的结构化制度。

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设立第三工作组,赋予其研究和提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多边改革方案的任务。工作组并非着手“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国际法秩序之内,探索一条更具常设性与一致性的制度路径。

从常设一审机构与上诉机制的设想,到管辖权设计、法官遴选流程的反复磋商……所谓“多边投资法院”的构想,在持续数年的扎实谈判中逐步成形。

然而,这一进程从一开始便注定充满张力。一方面,各国普遍承认裁决一致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一个具备持续管辖权和解释权威的常设机制,仍在国家主权、预算负担与政治可控性的夹缝中挣扎,这使得改革几乎不可能以线性的方式推进。一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制度化、由谁控制、为谁服务,又将如何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治之间重新划定界限?在一声声无法回避的问询之下,第三工作组的谈判如同一场精细的制度校准,在支离破碎的国际经贸现实中不断下探,寻找最低限度的共同立足点。